一、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
(一)国家机关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政府办公厅(室)或编制委员会的“三定”(定职能、定内设机构、定人员编制)方案批文;
2、政府办公厅(室)或编制委员会的介绍信;
3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
(二)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民政部门核发的《社团登记证》、批文;
2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
(三)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须持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原件复印件;
2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
(四)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意见介绍信;
2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。
(五)大专院校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介绍信;
2、法人登记证书;
3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。
(六)驻渝部队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部队的批文以及介绍信;
2、承办人军官证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。
(七)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须凭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复印件;
2、批文、介绍信;
3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。
(八)医疗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卫生局颁发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、《营业执照》原件和复印件;
2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。
(九)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会刻制财务专用章,须凭同级机关工委或总工会的介绍信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企业单位还需提供《营业执照》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2、防火专用章,须凭消防总队的防火证书、单位介绍信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3、报关专用章,须凭海关的报关证书、单位介绍信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4、技术专用章,须凭同级科委的证明、单位介绍信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5、收费专用章,须凭政府或财政局证明或介绍信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6、审批专用章,须凭上级机关出具的审批权限证明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;
7、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,须凭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、介绍信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8、财产清算章,需凭法院介绍信,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9、钢印;
(1)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刻制钢印,须凭主管部门的介绍信、证明以及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(2)企业刻制钢印,须凭企业《营业执照》正本原件复印件、单位介绍信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(3)大中专院校,中、小学校刻制钢印,须凭教委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(4)新闻出版单位刻制钢印,须凭新闻出版局介绍信,期刊证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10、二级部门及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。刻制钢印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。
二、更换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,换刻印章必须交旧取新,旧章由审批公安机关留底销毁。
(一)因遗失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市内主流报纸刊登遗失公告;
2、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回执;
3、书面遗失情况说明。股份公司需带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,个人参股的各股东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,并带上各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,单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;
4、单位介绍信;
5、执照原件复印件;
6、法人和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。
(二)因损坏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单位营业执照;
2、单位介绍信;
3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(三)因更名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单位营业执照;
2、单位介绍信;
3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。
(四)因其它原因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参照上述(一)(二)(三)条规定。
(五)单位增刻财务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:
1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,可以编号增刻;
2、单位介绍信;
3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;
4、单位营业执照;